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粤府土审(06)〔2018〕6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核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佛国土规划〔2018〕61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禅城区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4936公顷(林地0.49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147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640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