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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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粤府土审(06)〔2018〕6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核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佛国土规划2018〕44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和2014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顺德区乐从镇杨滘、罗沙、水藤、新隆、良村、劳村、道教、大罗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2073公顷耕地0.0256公顷、园地0.0025公顷、其他农用地5.17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顺德区乐从镇南村、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乐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7110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5.918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70575246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