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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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6)〔2018〕7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佛国土规划201859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社区居委会岗头王居民小组,江湾社区居委会下湾经济合作社,孔堂村委会第一、第二、第五、下良经济合作社,伦埇村委会伦埇第四经济合作社,庆洲社区居委会鳌围经济合作社、庆洲居民小组,泰兴村委会白土屋、东黄、西黄、镇地江经济合作社,仙村村委会仙村村民十一组、仙村经济联合社,长安社区居委会禾洲居民小组,照明社区居委会杜江寨、江北、榴边、上宏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050公顷(林地0.2305公顷、其他农用地1.67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1.6860公顷、未利用地11.9257公顷,以上合计25.516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25.5167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佛山市高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