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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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06)〔2023〕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请示》(顺府〔2023〕8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使用10.4345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顺德区将勒流街新明、东风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农用地0.8066公顷(耕地0.08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0084公顷,上述0.8150公顷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另征收上述单位所有建设用地0.3505公顷;同意将勒流街联胜、联二、光明股份合作经济社、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3564公顷(耕地0.19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5376公顷,上述2.894公顷办理征收(收回)土地手续,另征收(收回)上述单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198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8630公顷(耕地0.99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2.876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4373公顷。上述用地(合计10.434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此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