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6)〔202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21〕58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及广东佛山禅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下的国有农用地5.0005公顷(其中耕地0.1675公顷、其他农用地4.83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1.1608公顷、未利用地0.048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209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0062411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需按有关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