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工作部署,深化不动产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已完成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土地涉及查封或被认定为闲置的情形,不能办理预告登记)。
二、收件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接件标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选)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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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 |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3 | 不动产权证书(必选) | 含土地使用证 | 原件 | 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必选) |
| 经核对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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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选) | 属公开转让的,还需提交公开转让成交确认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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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必选)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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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后监管或合同履行情况文件(必选) | 同意转让的批准证明材料 | 原件 |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8 | 同意资产转移的证明(若有,必选) |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须提交: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移证明文件; (2)属合伙企业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移证明; (3)属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转让、出售房屋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股)民代表的同意转移的意见材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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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若有,必选) | 已设定地役权的提交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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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可选) | 若抵押期间内的,需提供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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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可选) | 属按份共有且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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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规则
我市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统一标准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收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以《佛山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为准。企业和群众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佛山市专区”网站查询、下载、打印《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也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免费扫码获取。
特此通告。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