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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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机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五章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机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五章     

 

(2007年6月18日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成立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定位

(一)市规划委员会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二)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成机构、议事规则和委员的聘任、职责等事项由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做出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机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分区规划,以及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和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

(二)审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审议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市政府要求的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

(四)审议市政府要求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审议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

(七)审议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城市测量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

(八)交流城市规划及实施管理的发展动态,反映有关情况,协商与讨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市规划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17名公务委员和18名非公务委员。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非公务委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委员

17名公务人员委员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其余14名公务人员委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部门席位制。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

18名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内外的专家和五区公众代表组成,其中公众代表不少于5名(含5名),各区公众代表不少于1名。专家不包括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市规划委员会设置三个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分为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与策略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政与交通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政交通专业委员会)、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景观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建筑景观专业委员会)。

(二)专业技术委员会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就城市规划建设的专项重大问题进行审查,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也可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就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议事范围实施专业技术审议。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对外应统一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兼任。

(四)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为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常任委员,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聘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咨询委员(简称咨询委员)。咨询委员由市内外(包括国内外)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生态、园林、环境、卫生、艺术、文化、社会、经济、法律、信息等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担任。

(五)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市规划委员会设置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分别由市规划局局长、副局长担任。秘书处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技术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2、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3、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4、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6、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不少于24名(含2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宜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1/2。且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含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11人(含11人),其中市规划委员会常任委员(含公务委员与非公务委员)不得少于7人(含7人)。也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奇数递增参加会议人数。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部门席位制公务委员第一会议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应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获聘任。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一)会议召开前15天,秘书处就本次会议拟审议事项提出建议,报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及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也可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原则上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秘书处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初步审议意见,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在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和市规划局网站公布。秘书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印信息简报发各委员。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向秘书处申请回避,也可由秘书处提请其回避。

第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列席人员应回避会议表决程序。适宜公开的审议事项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会后交秘书处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列为机密文件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有关会议已明确不应透露的内容。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等,均统一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十九条  委员(含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二)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市规划工作,熟悉佛山市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素质;

(四)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条  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

由秘书处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荐。

(一)由秘书处在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市规划局网站公布非公务委员的推选要求;

(二)符合推选要求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推选表,也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报送秘书处;

(三)秘书处对推荐材料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委员候选人经副主任委员审定后,提交市政府聘任,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委员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秘书处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副主任委员,经副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解释或申诉。由此空缺由秘书处按委员推选程序,提出增补方案报副主任委员审定后,提交市政府聘任。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咨询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邀请,由秘书处参照委员推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章程,设立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委员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就属地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也可对规定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和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有提出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由主任委员签署后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