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规顺通〔2009〕40号
局属各部门:
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行。为衔接好有关工作,现就新《消防法》实施后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窗口收件资料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与相关单位(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及区气象局)协商,同意维持规划报建收件原有程序,即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规划报建前,需先到区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咨询手续,由区消防大队窗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报建类型甄别(明确属审核类或备案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表格作为规划审批业务窗口的收件依据。
二、经与区消防大队协商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大队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和把关,因此我局规划验收阶段无须建设单位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明确规划报建及规划验收窗口收件资料如下:
(一)规划报建收件资料:
1.申请书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表(原件一份);
2.已批准的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审核意见表及附图;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区公安消防大队业务受理证明;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等;
4.建筑报建图一式三份;
5.佛山市顺德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意见表(仅限于经营性房地产及公建项目);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等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7.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规划验收窗口收件资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顺德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原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
5.规划验收宗地平面图(包括分层宗地平面图);
6.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对于已处理的违法建筑工程,需要附送《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原件一份);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