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佛山市“十三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确保我市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佛山市及各区政府分别主导编制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目前,市、区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分别通过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现将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市级调整完善”)进行公布。
一、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62号);批准机关:国务院;批准日期:2017年6月14日。
二、规划调整完善范围
本次市级调整完善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和高明区,总面积3797.72平方公里。
三、规划调整完善期限
本次调整完善规划的期限与现行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所涉及的相关经济指标、土地面积等数据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四、主要约束性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佛山市调整完善后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约束性指标如下表。
佛山市调整完善后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约束性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 |
2020年 |
|
总量指标 |
耕地保有量 |
46340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39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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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12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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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指标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6179 |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
6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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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指标 |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平方米/人) |
158 |
五、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七、规划业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本规划是佛山市土地利用和政府相关事务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
八、公布时间
2017年10月30日起。
九、公布方式
门户网站公布: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网站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7年10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