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 ||||||
| 适用建设单位 | ||||||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在实施前向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变更 | 工程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82503 |
| 2 | 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 占用土地需经过批准 | 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83383606 |
| 3 | 改变林地用途,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改变林地用途需经过批准 | 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83383606 |
| 4 | 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偷采盗采矿产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 | 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采矿许可证 | 森林防火与地质矿产科 联系电话:83381356 |
|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 ||||||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