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管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居住权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住权登记(首次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对他人的住宅(房地一致)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三)收件材料
材料名称 | 接件标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必选) | 记载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4 | 居住权来源证明材料(必选) | 居住权合同 | 以合同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 | 原件 | |
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后于继承登记办理的,无需提交遗嘱人死亡证明) | 原件 | |||
生效法律文书 |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
5 |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必选) | 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 | 原件 | ||
二、居住权登记(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
(二)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居住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地址坐落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三)收件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接件标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必选) | 原件 | 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4 | 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必选) |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或公证处证明,或使领馆认证等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原件); (2)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居住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居住权变更合同等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址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三、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
(二)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期限内,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经协商一致注销居住权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
4.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5.居住权人死亡的;
6.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三)收件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接件标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必选) | 原件 | 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 |
4 |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必选) | (1)协商一致注销居住权的提交: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等书面材料(原件);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 (3)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的提交:不动产灭失证明材料或生效征收决定书材料(原件); (4)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5)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原件);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
四、办理规则
我市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统一标准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收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以《佛山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为准。企业和群众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佛山市专区”网站查询、下载、打印《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指引》,也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免费扫码获取。
特此通告。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