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重大
如隐瞒行程
不配合防疫工作
要承担法律责任!
8月3日,扬州警方对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毛某宁在南京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且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密集场所,致使疫情在扬州市扩散蔓延,其行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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