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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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1、《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制定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宗旨是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同地、同价、同权”的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2、《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4、哪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有何限制?

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这些情形具体包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5、集体农用地可否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答:集体农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之前,不得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否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答: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如何处理?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8、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9、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负责经营和管理?

答: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10、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何要求?

答:以下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11、已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应当服从国家征收和征用?

答: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征收或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1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自行改变建设用途?

答: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3、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4、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的最高年限如何确定?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入股(出资)的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1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何处理?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的,如何办理?

答: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19、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0、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2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如何确定?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原出让、出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担?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新的受让人承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24、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2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2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7、农民集体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否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2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

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3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收缴和管理?

答: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

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2、哪些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当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此外其他符合《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也必须进入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3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依法实行公开交易的,如何处理?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依法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34、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如何处理?

答: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5、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谁制定?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38、《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