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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东省测绘条例》
 

《广东省测绘条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原《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原《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是1997年5月31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测绘法规。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完善我省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基于两方面原因,《条例》现已亟待修订完善: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测绘工作的需要。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测绘市场逐步形成,而《条例》对测绘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不够完善,没有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准入制度;二是《条例》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尤其是测绘成果的汇交、应用规定不完善,不利于促进成果应用和公平共享,有效防止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三是《条例》对地图产品和地图展示规定不明确,地图编制、出版中错绘、漏绘乃至盗版、盗印等问题时有发生;四是《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过长,难以适应我省尤其经济发达地区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国家修订并新制定了有关测绘法律法规。2002年8月,全国人大对《测绘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三十四条增至五十五条,新设测绘资质资格一章,对我国基础测绘、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就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进一步进行规范;2009年5月国务院颁布《基础测绘条例》,对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的组织实施等作了规定。因此,《条例》应当依据上位法上述变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广东省测绘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规范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工作?
   
原《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未作出规范,为加强对本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一,依据《测绘法》第二章“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实行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规定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了防止部门对平面坐标系统资源的垄断,《条例》明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为了解决实践中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条例》明确了由省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强化对基础测绘的管理?
   
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修订后的《测绘法》专设一章以规范基础测绘。为保证我省基础测绘工作有序开展、稳定实施,《条例》也专设“基础测绘”一章,对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基础测绘的保障事项。根据《测绘法》确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事项,以落实分级管理的目标,加大测绘统一监管的力度,从而确保基础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基础测绘的公益性作用,强化基础测绘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四、《广东省测绘条例》对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有何创新?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进行更新,以更好地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条例》在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区域划分、频率和内容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区域划分上分为大中城市和其他地区,以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不同需求;在更新频率上,规定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五年更新一次,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在更新内容上除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需要更新外,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更新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五、《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加强对基础测绘以外的其他各类测绘活动的管理?
   
根据《测绘法》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为了切实体现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在“基础测绘”一章之外,专设了“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一章,明确了对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以及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等各类测绘活动的管理要求,从而较好地落实了《测绘法》有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促进了测绘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加强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市场的管理?
    《条例》从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测绘市场管理两个方面规范了测绘市场准入资格条件,建立健全了测绘市场运行秩序。
    测绘资质管理是测绘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无证测绘、超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测绘以及多头发证的问题,《条例》依据《测绘法》有关测绘资质资格的规定以及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测绘单位的资质的取得、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测绘人员的执业资格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市场的规范与管理,规范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测绘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条例》建立了测绘项目招标、测绘项目监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测绘年度统计等多项制度。为了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条例》建立了测绘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测绘执法人员和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义务。为了确保测绘人员顺利开展测绘业务,《条例》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也为了尽可能减少测绘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条例》明确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范,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七、《广东省测绘条例》为何要建立测绘项目备案制度?
   
测绘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它对管理决策具有重要辅助作用、对工程建设具有基础先行作用、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可加快国民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业务大量增加,测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由于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使测绘市场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测绘工作已从政府投入、国防建设逐渐转向社会开放,但由于对测绘市场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难以落实测绘项目跟踪管理工作,使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掌握本行政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和测绘项目完成情况,不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合理编制和实施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二是,容易出现重复测绘和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浪费现象。建立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重复测绘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促进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并公平、公开共享。三是,不利于涉军涉密测绘安全防范工作,容易危害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随着改革开放和信息化社会发展,测绘成为境外敌对势力窃取我国国家秘密的一个新领域。建立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及时有效地对相关测绘工作和测绘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及测绘项目完成情况,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合理编制和实施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效减少重复测绘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条例》建立了测绘项目的备案制度。同时,为了确保备案制度得到落实,《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八、《广东省测绘条例》对测绘成果管理有何创新?
    为了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防止重复测绘,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资源实行共建共享,同时也鼓励非基础测绘成果资源实行共建共享。规划、行政管理、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调查等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图件资料和数据。《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和公共服务。通过建立上述制度,为切实解决测绘成果管理中存在的重复测绘、成果不能共享、利用率低下等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九、《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加强地图管理?
   
将有关地图管理的内容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审核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地图关系到国家主权、版图完整与民族尊严,具有严肃的政治性,对科学性、精确性要求很高。修订后的《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国办发〔2005〕5号),强调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鉴于地图管理的重要性,浙江、山东、四川、云南、江西、甘肃等省修订后的《测绘管理条例》均将地图管理部分内容单列一章;二是考虑到我省为地图产品生产大省,各类地球仪生产数量和来料加工印刷的地图数量约占全国总量的50%,为解决目前地图市场上存在的错绘漏绘、侵权盗版等现象,杜绝有政治问题的地图产品产生,加强地图产品管理、规范地图市场尤为必要。
    为此,为落实《测绘法》、国务院《地图编制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建立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图管理体制,明确了地图审核程序。为了防止重复审核,《条例》规定,引用已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并标审图号的,不需要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广东省测绘条例》如何加强测绘标志保护管理?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特别是永久性测绘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测量标志保护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为了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落实到处,《条例》建立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当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