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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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整治城乡违法违章建筑的决议》以及县政府《关于全县城乡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改正措施,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其采取限期拆除措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问: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管理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

  答: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问:哪几种临时建设行为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答:(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临时建设如何处理?

  答: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