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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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乡规划工作是指导城乡空间建设的前瞻性工作,伴随着佛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佛山城乡规划事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加强城乡规划行业的诚信制度建设愈显重要,诚信是社会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一个行业的诚信制度建设既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诚信有价、社会自律、责任政府的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并加强城乡规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是城乡规划行业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城乡规划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2015年,印发并实施的《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的规定》(佛国土规划通〔2015〕5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佛山市开展城乡规划行业的资质备案管理、诚信档案管理以及不良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该《规定》已实施超过5年,实施期间佛山的城乡规划行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和问题,需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佛山城乡规划行业诚信管理的需要。

        另外,随着国家、省、市机构改革的完成,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组建并建立了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2019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政策文件,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及管理提出新的方向和要求,对未来城乡规划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分为“五级三类四体系”,城乡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需要对2015年的《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结合城乡规划行业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问题,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顺应机构改革变化、符合佛山市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要求且适应佛山实际的城乡规划行业诚信管理文件,从而加强佛山城乡规划行业的诚信管理建设,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二、制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11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规章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6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70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6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

第11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第7条第十九款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合力。”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第2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以依法行政、高效服务为导向,针对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工作制度。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第7条: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第21条: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正文和1个附件。正文共8章28条,由总则、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综合考评、公示与查询、考评结果运用、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及分工、平台互通等内容。

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诚信登记、诚信信息、信息录入、信息变更、信息注销等内容。

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记分要求、诚信扣分、作假后果、标准制定、异议处理、信息关联等内容。

第四章综合考评(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考评主体、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公示与查询(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公示、查询等内容。

第六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运用范围、分级管理、投标运用、公布制度等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企事业单位责任、相关部门责任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生效日期。


四、实施日期

《办法》从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文:《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