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11〕115号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
六、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5)小点修改为 :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
七、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9)小点修改为:
(9)①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八、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0)小点修改为:
办公、酒店客房建筑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
九、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1)小点修改为 :
(11)普通商业建筑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
十、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2)小点修改为 :
(12)住宅阳台面积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为规范住宅阳台设计及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对住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①适用范围
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中阳台建筑面积及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
②阳台定义和相关术语
a. 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b. 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款形式的,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c. 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各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d.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e. 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分摊)+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③计算细则
a. 套内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套内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则18%以内折半计算,超过18%部分全部计算,二者合计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b. 不同上盖高度的阳台,均需纳入套内阳台面积进行计算。
c. 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当上盖飘板水平投影宽度不大于
d. 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e.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进深尺寸大于
f.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除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计算建筑面积外,还应按照本补充说明在图纸上列明上述面积指标。
十一、 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3)小点修改为 :
(13)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
十二、原附录三计算细则增加以下内容:
(14)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
(15)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6) 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
(17) 建筑天面各类承重结构构架或装饰性构架平面上透空率小于80%时, 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8) 工业项目建筑层高大于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 折算系数 |
≤1.5 | 1.0 |
>1.5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6层天面) 屋面,) | 0.60 |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