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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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0)63号

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不开发区”战略,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佛山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原则。

(一)全面实施原则。

(二)属地跟进原则。

(三)易操作、便管理、可监督原则。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不低于500元/亩·年,三水、高明两区不低于200元/亩·年,具体由各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区、镇两级财政为主,各区自行承担。市级财政对高明、三水两区给予每年各1500万元的定额补助,暂定3年。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各区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补贴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每年需提留补贴资金总额2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其余部分由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的安排使用方式。

第十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市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和农业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四)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区政府、市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