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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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绿道控制区划定与管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1]203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提升珠三角绿道网的规划建设水平,确保珠三角绿道网形成完整、良好的生态基底,依据《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我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了《广东省绿道控制区划定与管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绿道控制区划定与管制工作指引

总则

  1.1 【目的】为提高绿道网的规划与建设水平,指导绿道控制区的划定和管制,保护绿道的自然生态基底和历史文化资源,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安全,根据《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1.2 【概念】绿道控制区是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路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1.3 【功能】绿道控制区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发挥防洪固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生态作用,为动植物生存繁衍和迁徙提供通道;二是为人们休闲和游憩活动提供设施与空间。

  1.4 【职责分工】绿道控制区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体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全省绿道控制区的划定与管制工作,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做好绿道控制区相应的管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域范围内绿道控制区的划定,并实施具体管制。各市省立绿道控制区的划定成果及涉及管理制度的文件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1.5 【绿道控制区调整】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发展、生态保护需求,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对省立绿道控制区进行调整,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1.6 【适用】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控制区的划定与管制,社区绿道控制区的划定与管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绿道控制区划定原则、依据与方法

  2.1 【划定原则】绿道控制区划定应遵循生态性和连通性的原则。

  1)生态性原则是指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自然资源特征,发挥绿道作为生物廊道的作用,保障绿道生态安全,为生态环境改善和物种多样性修复提供生境。

  2)连通性原则是指为保障绿道的有效利用,满足人的休闲游憩需求,应尽量连通绿道周边各类自然、人文景观及配套设施,构筑连续而完整的空间环境。

  2.2 【划定依据】绿道控制区划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标准和技术规范。

  绿道控制区作为相对稳定的空间控制区域,其划定必须依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等相关规划和指引,并与各市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2.3 【划定方法】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气候条件、地质水文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植被条件、动物生存条件、景观风貌等,并重点考虑基础设施条件、道路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含用地权属)等相关因素,综合划定绿道控制区的边界线。


绿道控制区的范围和宽度

  3.1 生态型绿道控制区

  3.1.1 【划定范围】以自然生态要素为主,是区域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外围生态型绿道沿线的河流、水库、湖泊、海岸及自然山体。

  3.1.2 【宽度指引】应满足动植物繁衍、迁徙和生存的生态环境,同时有效避免人的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繁衍、迁徙和生存造成干扰,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200(慢行道路缘外侧划定的控制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下同)。

  3.2 郊野型绿道控制区

  3.2.1 【划定范围】以半自然、半人工要素为主,主要包括城镇建成区周边的开敞绿地、水体、海岸、田野,以及度假村、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古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资源或景区。

  3.2.2 【宽度指引】应满足动植物迁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境,满足人们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同时应有效避免人的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的消极影响,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100

  3.3 都市型绿道控制区

  3.3.1 【划定范围】以人工要素为主,主要包括集中在城镇建成区内的人文景区、公园广场、河渠、绿地等。

  3.3.2 【宽度指引】应满足人的休闲游憩要求和营造景观的需要,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宜小于20,其中绿道慢行道路缘线与城镇建设区域的单侧距离不宜低于8


绿道控制区的保护与管制

  4.1 【总体要求】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勘定边界坐标,强化对原生环境、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的维护、保育和恢复,禁止破坏控制区内地形地貌、水体、土壤、地带性植物群落、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等要素。

  4.2 【禁止建设类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类型:

  1)开发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2)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3)破坏绿道环境的活动,如砍伐树木、伤害动物、捕猎、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4)对环境、人的休闲游憩活动造成安全隐患的各类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绿道控制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危险品储藏运输、垃圾填埋处理等。

  5)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6)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4.3 【允许建设类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仅允许建设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允许建设的区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1)绿道设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基础设施(水、电、通讯、防灾设施),标识系统(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2)应严格控制绿道设施的建设规模、密度、高度等,绿道设施的设计应体现生态化和人性化要求。

  3)绿道设施在绿道控制区范围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制。

  4.4 【分类建设管制】对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绿道控制区实行分类管制。

  1)在生态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策略,加强对原生环境的恢复、维护和保育,除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外,禁止其它任何开发建设行为。

  2)在郊野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允许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其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夏令营地、体育赛事活动设施与场馆、节庆民俗活动场所与设施等。

  3)在都市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配合城市居民的休闲使用,主要以人工绿化、交通换乘等设施为主,允许已有设施依据城市绿地的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完善。

  4.5 【现状建(构)筑物处置】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功能置换。对现状违法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允许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开展保护、恢复和利用的建设活动,并开展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工作。

  4.6 【相关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利用GIS管理平台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动态监测,并每年将监测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道控制区的划定和管制,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在绿道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绿道控制区进行管制,其中: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道控制区的界限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在审批新建项目时,除基本的绿道设施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绿道及其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道控制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严厉查处毁林和毁坏林地、公共绿地等行为。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道控制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4)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道控制区内历史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建立文物保护和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5)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道网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汇总相关部门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并更新绿道网的旅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