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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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它执法错误,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不良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以上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科、股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立案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和对过错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关负责对报告和建议进行审核认定;追究机关根据认定结论进行追究。

上级管理部门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或者超出法定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七)渎职,玩忽职守,在办案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它行政处罚的;

(九)野蛮粗暴执法,或者不文明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对取证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二)涂改、隐匿、仿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三)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六条 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造成失误的,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致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异议或反对意见而未被接受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六)下级机关已向上级机关请示,因上级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机关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机关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机关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机关承担次要责任;

(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必要时可责令有关人员作出检查: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办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认定机关应严格根据过错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确认结果对执法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提请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级科(股)级及以下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认定和追究;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认定机关认定,由本级追究机关提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究,或由上级追究机关直接追究。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受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由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受理,任何人有权向各级认定机关举报或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各级认定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直接处理或移交有管辖权的认定机关处理。

(二)调查。认定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通过承办机构开展调查。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认定机关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已对案件立案调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认定机关根据调查和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追究,或根据过错人的级别,将认定结果上报有权管辖的追究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追究。追究机关根据认定机关的认定结论,及时通知被追究人,按追究种类和方式对被追究人予以追究,并将追究情况书面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案件认定机关。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对属于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种类和方式:

(一)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追究种类: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追究方式: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4)暂停执法活动;(5)行政处分;(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7)予以辞退。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三条 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相应追究所在单位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干部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