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 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
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生态旅游等设施用地。
(4)农地利用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农业种植项目,并确定其空间分布;统筹安排农业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确定其分布和规模等;科学划定需要改造的中低产田区域、农田整治区域和可复垦农田地区,并提出相应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5)草地利用与牧区布局。划定草场,进行草场载畜量评价,实行以草定畜确定生产规模,避免超载过牧;划定需要实施草地改良的区域,并提出相关的水利、道路、虫害治理和轮牧措施;规划牧区生产和防灾抗灾的生命线工程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6)村镇建设布局。确定村镇居民点体系,结合空间管制确定镇(乡)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分别划定保留的原有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范围。
(7)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各类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水利设施的用地范围。构建镇(乡)域机耕路、林区作业路、农田水网、灌溉渠网、运输管道等与工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通道网络,确定其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
各类用地空间可能的开发利用途径、设施建设重点和生态保育要求可参考表1。
表1 镇(乡)域空间利用导引
用地类型 |
分类 |
开发利用 |
设施建设 |
生态保育 |
山区 |
植被覆盖 |
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 |
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
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 |
裸岩砾石 |
旅游开发、矿藏采掘 |
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 |
||
水面 |
河流湖泊 |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 |
严格保护水面范围 |
水库坑塘 |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 |
||
滩涂 |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 |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
||
沟渠 |
农业灌溉 |
沟渠疏浚、防渗设施 |
||
林地 |
园地 |
林果种植、茶叶种植、其它经济林种植(橡胶、可可、咖啡等)、采摘旅游 |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
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进行一定的转用 |
林地 |
用材林木、竹林、苗圃、观光旅游 |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
||
农地 |
水田 |
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 |
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
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 |
水浇地 |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
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
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 |
|
旱地 |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
节水灌溉设施、防旱应急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 |
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转用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理 |
|
草地 |
牧草地 |
牲畜养殖、旅游开发 |
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 |
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超载过牧 |
村镇 |
镇区(乡政府驻地) |
城镇建设 |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
村镇绿化建设 及矿区复垦等 |
村庄 |
农村居民点建设 |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
||
产业园区与独立工矿区 |
工业开发、矿产采掘 |
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
||
设施 |
基础设施用地 |
- |
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生产通道 |
- |
注:“-”表示空缺。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禁建区、限建区的划定参照表2执行。
表2 镇(乡)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
要素 |
序号 |
要素大类 |
具体要素 |
空间管制分区 |
|
禁建区 |
限建区 |
||||
地质 |
1 |
工程地质条件 |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 |
- |
● |
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及较好地区 |
- |
- |
|||
2 |
地震风险 |
活动断裂带 |
- |
● |
|
3 |
水土流失防治 |
25度以上陡坡地区 |
- |
● |
|
泥石流危害沟谷 |
- |
危害严重、较严重 |
|||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
● |
|||
山前生态保护区 |
- |
● |
|||
4 |
地质灾害 |
泥石流、砂土液化等危险区 |
- |
● |
|
地面沉降危害区 |
- |
危害较大区、危害中等区 |
|||
地裂缝危害区 |
所在地 |
两侧500米范围内 |
|||
崩塌、滑坡、塌陷等危险区 |
● |
- |
|||
5 |
地质遗迹与矿产保护 |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 |
- |
● |
|
矿产资源保护 |
- |
● |
|||
水系 |
6 |
河湖湿地 |
河湖水体、水滨保护地带 |
- |
●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
- |
● |
|||
7 |
水源保护 |
地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
|
地下水源保护区 |
核心区 |
防护区、补给区 |
|||
8 |
地下水超采 |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
- |
严重超采区 |
|
地下水一般超采及未超采区 |
- |
- |
|||
9 |
洪涝调蓄 |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
● |
- |
|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 |
- |
● |
|||
超标洪水低风险区、相对安全区和洪水泛区 |
- |
- |
|||
蓄滞洪区 |
● |
- |
|||
绿地 |
10 |
绿化保护 |
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缓冲区 |
实验区 |
风景名胜区 |
特级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
|||
森林公园、名胜古迹区林地、纪念林地、绿色通道 |
- |
● |
|||
生态公益林地 |
重点生态公益林 |
一般生态公益林 |
|||
种子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 |
● |
- |
|||
农地 |
11 |
农地保护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 |
- |
一般农田 |
- |
- |
|||
环境 |
12 |
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防护 |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防护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防护区 |
- |
● |
集中污水处理厂防护区 |
- |
● |
|||
13 |
民用电磁辐射设施防护 |
变电站防护区 |
110kv以上变电站 |
- |
|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
保护区 |
控制发展区 |
|||
移动通信基站防护区、微波通道电磁辐射防护区 |
- |
● |
|||
14 |
市政基础设施防护 |
高压走廊防护区 |
110kv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护区 |
- |
|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防护区 |
安全防护一级区 |
安全防护二级区 |
|||
15 |
噪声污染防护 |
高速公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
- |
两侧各100米范围 |
|
铁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
- |
两侧各350米范围 |
|||
机场噪声防护区 |
- |
沿跑道方向距跑道两端各1~3千米,垂直于跑道方向距离跑道两侧边缘各0.5~1千米范围 |
|||
文物 |
16 |
文物保护 |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 |
文保单位 |
建设控制地带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 |
- |
● |
|||
地下文物埋藏区 |
- |
● |
注:“●”表示该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表示空缺;文字说明表示该项相应内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
2.3 居民点布局
村庄迁并主要考虑下述情形:(1)位于城市近郊区,在相关城市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中确定将被城镇化的村庄;(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如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
2.4 交通系统
2.5 供水及能源工程
2.6 环境卫生治理
2.7 公共设施 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镇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配置公共设施,安排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公共设施的配置应参照表3的规定。
表3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类 别 |
项 目 名 称 |
镇区(乡政府驻地) |
中心村 |
基层村 |
一、行政管理 |
1、党、政府、人大、政协、团体 |
● |
— |
— |
2、法庭 |
○ |
— |
— |
|
3、各专项管理机构 |
● |
— |
— |
|
4、居委会、警务室 |
● |
— |
— |
|
5、村委会 |
○ |
● |
● |
|
二、教育机构 |
6、专科院校 |
○ |
— |
— |
7、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
○ |
— |
— |
|
8、高级中学 |
○ |
— |
— |
|
9、初级中学 |
● |
○ |
— |
|
10、小学 |
● |
● |
○ |
|
11、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三、文体科技 |
12、文化站(室)青少年及老年之家 |
● |
● |
○ |
13、体育场馆 |
● |
— |
— |
|
14、科技站、农技站 |
● |
○ |
— |
|
15、图书馆、展览倌、博物馆 |
○ |
— |
— |
|
16、影剧院、游乐健身场所 |
● |
○ |
○ |
|
17、广播电视台(站)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18、计划生育站(组) |
● |
○ |
— |
19、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
● |
— |
— |
|
20、医院、卫生院、保健站 |
● |
● |
● |
|
21、休疗养院 |
○ |
— |
— |
|
22、专科诊所 |
○ |
○ |
— |
|
五、商业金融 |
23、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商品 |
● |
○ |
○ |
24、粮油店 |
● |
● |
— |
|
25、药店 |
● |
○ |
— |
|
26、燃料店(站) |
● |
— |
— |
|
27、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
● |
○ |
— |
|
28、综合服务站 |
● |
○ |
○ |
|
29、物业管理 |
● |
○ |
— |
|
30、农产品销售中介 |
○ |
○ |
— |
|
31、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 |
|
32、邮政局 |
● |
○ |
— |
|
六、社会保障 |
33、残障人康复中心 |
● |
— |
— |
34、敬老院 |
● |
○ |
— |
|
35、养老服务站 |
● |
● |
— |
|
七、集贸设施 |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场 |
● |
○ |
— |
37、粮油、土特产、市场畜禽、水产市场 |
● |
○ |
— |
|
38、燃料、建材家具、生产资料市场 |
○ |
— |
— |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可以选择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2.8 防灾减灾 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排涝、防台风、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2.9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或采用规划专题的形式)。达不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设立标准,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应提出保护要求。
3 成果要求
3.1规划成果内容
表4 规划图纸名称和内容
序号 |
图纸名称 |
图纸内容 |
必选/可选 |
1 |
区位图 |
标明镇、乡在大区域中所处的位置 |
必选 |
2 |
镇(乡)域现状分析图 |
标明行政区划、村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等内容 |
必选 |
3 |
镇(乡)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布局规划图 |
可选择绘制镇(乡)域产业布局规划图或镇(乡)域产业链规划图,重点标明镇(乡)域三次产业和各类产业集中区的空间布局 |
必选 |
4 |
镇(乡)域空间布局规划图 |
确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村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的范围和布局,标明各类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途径和设施建设要求 |
必选 |
5 |
镇(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
标明行政区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控制范围和各类土地用途界限等内容 |
必选 |
6 |
镇(乡)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图 |
标明行政区划,确定镇(乡)域居民点体系布局,划定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范围 |
必选 |
7 |
镇(乡)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
标明公路、铁路、航道等的等级和线路走向,组织公共交通网络,标明镇(乡)域交通站场和静态交通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范围。 |
必选 |
8 |
镇(乡)域供水供能规划图 |
标明镇(乡)域给水、电力、燃气等的设施位置、等级和规模,管网、线路、通道的等级和走向。 |
必选 |
9 |
镇(乡)域环境环卫治理规划图 |
标明镇(乡)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粪便处理等设施(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规模 |
必选 |
10 |
镇(乡)域公共设施规划图 |
标明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各类公共设施在镇(乡)域中的布局和等级 |
必选 |
11 |
镇(乡)域防灾减灾规划图 |
划定镇(乡)域防洪、防台风、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需要重点控制的地区,标明各类灾害防护所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救援通道的线路走向 |
必选 |
12 |
镇(乡)域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图 |
标明镇(乡)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
可选 |
3.2 镇(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卫设施用地、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4 规划管理与实施
4.1镇(乡)域规划的实施管理,应当有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适应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4.2镇(乡)域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对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4.3镇(乡)域规划成果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4.4镇(乡)域规划成果批准后,镇(乡)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布、展示规划成果,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4.5镇(乡)域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报告,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组织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成果,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公示。
4.6镇(乡)域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建议形成配套的规划实施管理条文。内容可包括:居民点体系、交通系统、给排水、能源和通信工程、公共设施、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及治理等的空间布局;镇(乡)域规划实施的时序安排;镇(乡)域近期建设项目表;镇(乡)域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机制等。
5 附则
5.1 矿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盐场等镇级基层单位规划可参照本导则编制。
5.2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5.3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