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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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市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房地产项目的,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适用本办法。市区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旧区改造房地产项目)用地,是指商业(包括批发零售业、饭食业、金融业、旅游业、加油站)、住宅、写字楼、宾馆和娱乐设施项目用地,但以下用地除外:

  (一)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二)利用自有土地兴建房地产的项目用地;

  (三)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但未改变原批准的用途的用地。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成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拍卖小组),其成员由市政府主管土地的领导,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处、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国土局依法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报送省国土厅备案后实施。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拟招标、拍卖土地总量;年度拟举行招标、拍卖土地活动的次数、时间及每次招标、拍卖土地活动举行时拟推出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及有关开发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计划要求做好实施前期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制作土地投标、拍卖的地块资料文件。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国土局应提前发出公告,接受咨询。投标人、竞买人可以购买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划,依法参与竞投、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省国土厅备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投标人、竞买人参与投标、竞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参与招标、拍卖时,应向招标人、拍卖人交纳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公告规定的一定日期内有效的、能在佛山市区即时兑现的支票或汇票。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可凭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但中标人、竟是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后,方可在招标、拍卖土地上进行施工及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为市区土地招标人及拍卖人。招标人的职责主要有:编制招标公告和标书,确定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人的职责主要有:编制拍卖公告、竞买申请书,确定拍卖底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或委托拍卖机构,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底价由招标拍卖小组确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如果以不公开底价的方式招标的,招标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底价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公告或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拍卖的底价在拍卖公告中公开,同时作为拍卖时的起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选用下列决标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给付中标价款期限最短者。招标人选用(三)作为决标条件的,应公告招标底价和最长付款期限。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登载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面积、位置、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要点;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选定的单项或多项决标条件;

  (四)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

  (五)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状的时间、地点;

  (七)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评标方法;

  (九)开标时间、地点;

  (十)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出让合同》的样式应在提供标书的同时提供给投标人。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的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前7日作出相应公告。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竞投申请截止之日前向招标人提交竞投申请书及附件。附件包括竞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填妥并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

  第十八条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可,并应承担全面履行的责任。但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更改或撤销标书。   第十九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标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交标书同时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四)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 开标、定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审查标书,对无效标书进行宣布;

  (四)根据决标条件进行议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五)开标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开标、定标必须在原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允许投标人及群众参加。

  第二十一条 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标书内容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宣布停止该项土地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前30日登载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要点;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底价、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五)拍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要求;

  (六)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截止时间;

  (八)查询是否取得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九)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状的时间、地点;

  (十)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出让合同》的样式应在提供竞买申请书的同时提供给竞买人。拍卖人更改拍卖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之日前7日作出相应公告。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之日前向拍卖人提交竞买申请书及附件。附件包括竞买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内容承担全面履行的责任。但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竞买人可更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拍卖小组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用以代表竞买人的资格在拍卖时举出应价。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交申请书时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四)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人可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拍卖由拍卖主持人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作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福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价;

  (五)竞买人按规定幅度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项土地拍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人、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可转抵定金。《出让合同》签订后,视为招标人或拍卖人已按招标或拍卖公告所标明的土地现状交付土地。招标人、拍卖人应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之日起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回给未中标人、未竞得人。

  第三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招标人、拍卖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没收其所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拍卖人交会给中标人、竞得人的土地现状条件达不到招标、拍卖公告中的土地现状条件的,招标人、拍卖人须按中标价或成交价的10%向中标人、竞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市国土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地价款总金额的10%扣收违约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市国土局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国土局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