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挂)2009-0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补充文件
根据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东平新城交通枢纽中心地块的补充通知》(佛国土资市综[2009]34号),现对我们于2009年4月14日公布的佛(挂)2009-001地块《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以下称简称“原文件”)中《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601-2009- )中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延期时间出让人须向受让人支付所缴地价款相应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挂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18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定金数额)。
原文件与本补充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佛山市土地交易中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