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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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201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国土规划复〔2014〕61号

 

三水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201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三国土〔2014〕32号)收悉。我局经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你区乐平镇大日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南岗股份合作经济社、小迳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使用的集体农用地2.9789公顷(其中:耕地1.1294公顷、坑塘水面1.74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0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3.9331公顷一并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合计6.9120公顷土地完善有关手续后,同意按规划作为你区有关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该批次用地安排使用省下达我市2013年追加下达指标3.9331公顷(未利用地),使用2014年预下达指标2.9789公顷(农用地)。

三、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即使用经国土资(验)函〔2012〕1号文验收确认的河源市有偿转让给你区的耕地储备指标1.1294公顷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有关税费,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