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国土规划复〔2014〕33号
高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关于要求审核佛山市高明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明府〔2012〕21号)收悉。我局经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将你区荷城街道庆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未利用地4.1234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完善有关手续后,同意按规划作为你区有关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该批次用地安排使用佛山市2011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有关税费,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备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2年2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