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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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2014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国土规划复〔2014〕182号

 

南海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审批佛山市南海区2014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国土转201426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该区西樵镇崇南村第二十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涌口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村福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和平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村海边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聚星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原股份合作经济社、伊洛股份合作经济社,百西村十九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崇北村上南股份合作经济社,海舟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岸村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七星村高浪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同村南安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下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儒溪村新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显岗村西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爱国村杏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爱国经济联合社,岭西村十九股份合作经济社,河岗村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上金瓯村金井股份合作经济社、桂阳股份合作经济社、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稔岗经济联合社,稔岗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河村一甲股份合作经济社、先联股份合作经济社,联新村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农用地5.3390公顷(耕地0.7487公顷、养殖水面4.2819公顷、其他农用地0.3084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崇南村第二十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涌口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村福地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和平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村海边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聚星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原股份合作经济社、伊洛股份合作经济社,百西村十九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十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崇北村上南股份合作经济社,海舟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七星村高浪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同村南安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爱国村杏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爱国经济联合社,岭西村十九股份合作经济社,河岗村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上金瓯村金井股份合作经济社、桂阳股份合作经济社、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稔岗经济联合社,稔岗村第一、第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河村一甲股份合作经济社,联新村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3.6000公顷、未利用地2.5883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1.5273公顷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7487公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44538120090019),你区政府应按照承诺函的要求,在2017年10月21日前完成整治改造工作,确保用地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