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国土规划复〔2014〕78号
高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核佛山市高明区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明府〔2013〕35号)收悉。我局经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你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渡头居民小组和泰兴村民委员会西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农用地0.9925公顷(其中:耕地0.5387公顷、坑塘水面0.4538公顷)和未利用地0.0012公顷一并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你区荷城街道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渡头居民小组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0.1374公顷,根据我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报批办法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2]97号)有关规定,同意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报批。该集体建设用地0.1374公顷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报批,须补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述合计1.1311公顷土地完善有关手续后,同意按规划作为你区有关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该批次用地安排使用省下达我市高明革命老区专项指标。
三、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即使用经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验)函〔2001〕35号文验收确认你区的耕地储备指标0.5387公顷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该建设用地1.1311公顷涉及的有关税费,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七、你区要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未经批准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3年3月27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