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建用字〔2018〕15号
南海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国土转〔2017〕4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西樵镇百东村南便股份合作经济社、百西村村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河岗村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河岗村竹塘股份合作经济社、民乐村延陵股份合作经济社、上金瓯村桂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上金瓯村塘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上金瓯村桂香股份合作经济社、新田村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新田村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7473公顷(耕地0.9634公顷、养殖水面2.587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9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集体未利用地3.4426公顷。上述合计7.1899公顷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9634公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44098220050007、44082520110008),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该批次用地属征地留用地,请你区及时做好留用地台账管理,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8年1月19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