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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06)〔2024〕4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裕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要求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24〕4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顺德区将位于勒流街道工业三路以北、规划一路以西的14.4074公顷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及时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一类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此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