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6)〔202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核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21〕5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17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流滘、尚塘、高田、锦石、澳边、充美、格塘、沙一、沙二、沙三、黄埔、东岗、石陆、石邱、村西、村东、村南、村北、石井、白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4026公顷(其中耕地0.0070公顷、其他农用地3.39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未利用地0.2584公顷。上述合计3.6610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土地(合计3.661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6006990),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