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6)〔2021〕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南海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佛山市南海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21〕7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新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立新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仙岗村赤坎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澎村石步塘中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澎村石步塘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澎村石步塘东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澎村澎边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澎村澎边东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村桥星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村里水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农用地11.5925公顷(耕地11.59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属于佛山市南海区2018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第十二批次建新区实施方案内项目用地。同意你市将该集体土地11.59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1.5925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南海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