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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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近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信息安全,《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办法》认真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办法》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 

《办法》主要规范了为老百姓提供的查询服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办法》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 

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 

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办法》明确“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查到什么程度”。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 

☞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 

 

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安全保护措施。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信息化时代高速发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开发使用为广大民众带来了极大便利。最后,国土规划君提醒大家,在享受便利之余,记得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与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相关信息,也不要违法泄露他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