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开展了《佛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并制订配套的《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
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的边界,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引导城市健康发展及精明增长。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规程及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具体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8)《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9)《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 号)
(11)《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
(一) 适用范围
第三条提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生态控制线的管理。
(二)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职责,主要如下:
1.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2.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 生态控制线规划调整的分类与管理流程要求
第六条明确了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的分类,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规划调整分类的界定情况,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各类规划调整应遵循的原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调整报告的要求、编制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了各类规划调整的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规划公示、公布、备案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规划动态维护的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控制线进行年度评估及优化。
(四) 生态控制线的保护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落实生态控制线。第十九条明确了分级管制要求,生态控制线主要分为两级管制区,并规定了各级管制区中,可以建设的项目类型。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报批和在建、已建项目清退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色村庄保护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生态控制线范围用地进行修复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要求。
(五) 生态控制线的监督和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部门对生态线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并应由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其实施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应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十条明确了政府应当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查及教育工作。
(六) 其他要求事项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等,制定生态控制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8年5月1日,有效期2年。如相关管理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可以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