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建用字〔2019〕18号
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顺建【2018】34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该区均安镇上村、永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7.3459公顷[耕地0.2836公顷、园地0.258公顷、其他农用地16.8043公顷(含可调整养殖水面0.5330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0606公顷、未利用地1.242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8.6486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顺德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0867517),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8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3号